蒙古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10个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300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3.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支付定额为8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支付定额为6000元。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可同时申报,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