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危房改造政策如下:
1、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城镇危房改造要到达基本的建设前提,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量、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以及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到达人均一三平方米以上;胡俊建筑面积节制在六0平方米之内,可依据家庭人数适量调剂,但三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患上超过一八平米。由于每一个处所的前提不一样,所以要依据当地的政策来看。
津贴对象规模:
一、扩散赡养5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放、仍在农村扩散栖身的5保户。农村危房改造津贴资金原则上只支配无房或者栖身在危房中的农村扩散赡养5保户。
二、低保户。是指糊口比较穷困,享受了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的农户。
三、穷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糊口比较穷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的农户。
四、其他穷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穷困线下列的难题农户。这些用户可以患上到津贴。
1、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
2,不得纳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范围内的危房改造对象:一是对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二是有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是最危险的;三是不属居住的临时用房、简易房,不影响人员生活的独立厨房、厕所和畜禽养殖圈舍等;四是已经纳入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规划的住房重建户,以及因灾倒损重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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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
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表,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上报所属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
审查公示。各乡镇要对各村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扶贫中心(建档立卡贫困户)、县民政局(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县残联(贫困残疾人员)、乡镇村委(边缘易致贫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