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权有多种:
(1)担保物权的债权的,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其直接损失包含:
1、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