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主张权利类案同判案例有很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留仙洞房屋维修纠纷一案》。该案中,实际施工人与业主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认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要求法院判令业主支付工程款及材料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主张,认为业主是合同中的甲方,应该履行相关义务。
该案例的判决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类似的维修纠纷提供了指导。
实际控股人质押股份的好坏视情况而定。如果质押股份是为了扩张业务或投资项目,带来利润增长,那么质押可以被视为好的手段。
但如果质押股份是为了缓解财务压力或债务问题,那么质押就可能是不好的选择,因为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影响企业竞争力。重要的是,公司应该在考虑质押之前仔细评估财务状况和风险,以及用质押所获得的资金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
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时,供应商可以承包人为被告。
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的资质后承揽并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以承包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实际施工人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则此时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应当偿还对供应商的欠款。